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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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黄林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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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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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山市东日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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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日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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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周翠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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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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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刘德贤、陈锦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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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德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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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罗冠涛、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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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罗冠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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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山市国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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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国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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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诺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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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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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刘德贤、陈锦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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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德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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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蒙羿帆、麦玉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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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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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贵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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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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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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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25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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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25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练强 周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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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练强、周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2071民初12574号】一审已结案,现周翠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1257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为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争议金额为34576元)。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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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
2 |
(2021)粤2071民初1257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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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25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练强 周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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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练强、周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2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翠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止至2021年5月14日的本金627900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同期限LPR+108个基点)×1.5倍计算。二、被告周翠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4576元。三、被告周翠平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南源路48号碧景悦府7号楼2单元201房【不动产证明编号为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86046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练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对处分上述抵押物仍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除律师费),由被告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周翠平连续未支付的五期欠款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不包括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翠平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26元,减半收取为5313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周翠平、李练强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处分涉案抵押物后仍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被告中山市碧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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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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