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9)粤0306民初44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贝睿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联合创(深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9-03-24 |
2 | (2018)粤0306民初6449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铭橡塑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8-12-30 |
3 | -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瑞宝铭橡塑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8-07-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19)粤1972执590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粤1972执5909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执59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执5909号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632814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06-08 |
2 |
(2019)粤0306执424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6执42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瑞宝铭橡塑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4249号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宝铭橡塑五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64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42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5-07 |
3 |
(2018)粤1972民初6966号判决公告(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69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6966号之一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1520303MA6DKUFC46):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限被告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16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491652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62元、保全费3101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9-03-05 |
4 |
(2018)粤1972民初6966号应诉公告(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69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6966号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1520303MA6DKUFC46):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博仕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上诉须知、保全告知书、查封清单。原告提供了付款协议、销售出货单、发票、转账凭证作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付拖欠的货款4916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4582.6元(自2018年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4582.6元),以上共计516234.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5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8-09-1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