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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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振虎、方向明、王宝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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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1民初31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徐振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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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06 |
2 |
浙江维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日灿万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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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执367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维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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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29 |
3 |
浙江维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日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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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执异12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维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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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11 |
4 |
赵勇与浙江维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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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民初695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赵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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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0-23 |
5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德意亚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维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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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民初27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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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0-12 |
6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与绍兴柯桥纤惠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维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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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499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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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09-02 |
7 |
浙江维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弛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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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执170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维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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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08-03 |
8 |
徐慧敏、绍兴柯桥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德意亚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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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2093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慧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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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07-29 |
9 |
浙江维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吉丝翰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建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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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民初5988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维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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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7-17 |
10 |
浙江维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日灿万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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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民初1133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维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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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6-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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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781民初31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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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1民初31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振虎 被告- 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宝妹 方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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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振虎与被告方向明、王宝妹、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1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向明、王宝妹、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徐振虎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7月21日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按月利率1.5%自2017年7月2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方向明、王宝妹、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徐振虎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被告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徐振虎其他的诉讼请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650元,由被告方向明、王宝妹、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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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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