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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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领鲜供应链有限公司、天津腾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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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执85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领鲜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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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2-03 |
| 2 |
广州领鲜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天津腾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贺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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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49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领鲜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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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11-2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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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0103民初4914号原告广州领鲜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贺银军、天津腾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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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49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领鲜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贺银军 天津腾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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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4914号贺银军、天津腾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领鲜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贺银军、天津腾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腾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领鲜供应链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40000元;二、被告天津腾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领鲜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5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天津腾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领鲜供应链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0000元;四、被告贺银军对被告天津腾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州领鲜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450元,由原告广州领鲜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690元,由被告天津腾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贺银军共同负担4760元,诉讼保全费4070元由原告广州领鲜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515元,由被告天津腾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贺银军共同负担355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经办人:彭景威、陈丽仪联系电话:83006065、83006130534815132020-08-1321:25:22:864(2020)粤0103民初4914号原告广州领鲜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贺银军、天津腾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原告,送达,广州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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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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