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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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阳市大联朋盛红木家具厂与张星洪、狄刻(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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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东阳市大联朋盛红木家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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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张星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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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星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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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张星洪、狄刻(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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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星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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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张星洪与狄刻(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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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张星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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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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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783执4950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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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狄刻(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儒家(东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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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563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东阳市大联朋盛红木家具厂 被告- 张星洪 狄刻(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儒家(东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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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5630号狄刻(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儒家(东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大联朋盛红木家具厂与被告张星洪、狄刻(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儒家(东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3民初56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东阳市大联朋盛红木家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阳市大联朋盛红木家具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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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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