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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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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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财保995号 | - |
申请人-上海长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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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05 |
2 |
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林典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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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1012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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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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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周明启、江西氧之兰硅藻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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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1012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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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1-20 |
4 |
汪碧高与王茶员、程勇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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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72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汪碧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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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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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闫玲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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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1012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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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07-28 |
6 |
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郭海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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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1012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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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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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范杏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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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101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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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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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赵康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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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101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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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2-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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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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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522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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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5223号张宇:本院受理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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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2 |
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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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522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陈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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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5222号陈龙:本院受理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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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3 |
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韦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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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52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万韦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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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5224号万韦韦:本院受理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韦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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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4 |
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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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1012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林典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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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典奎:本院受理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典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21日的租金、管理费合计219834.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各期欠付的租金、管理费为基数,自每期租金、管理费应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25804.96元自2018年6月22日起计算,42419.5元自2018年9月22日起计算,一笔75804.96元自2018年12月22日起计算,一笔75804.96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算);二、被告林典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0元(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65元,被告林典奎负担5095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02民初10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红谷滩人民法庭(廖如荣)联系电话:0791-838215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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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5 |
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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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1012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氧之兰硅藻新材料有限公司 周明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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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启、江西氧之兰硅藻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明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21日的租金及管理费162569.29元;二、被告周明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之后的租金、管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96089.1元;三、被告周明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四、驳回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0元(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南昌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660元,被告周明启负担53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02民初10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红谷滩人民法庭(廖如荣)联系电话:0791-838215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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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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