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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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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惠州市鹅岭北路23号206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林金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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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林金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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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黄振昌、叶宇翔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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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黄振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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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叶海明、叶宇翔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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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叶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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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缪寅秋、叶宇翔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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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缪寅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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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张祥作、吕凤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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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张祥作
    吕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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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陈棠辉、叶宇翔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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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陈棠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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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林金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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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林金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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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林金良与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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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林金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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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391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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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9165号之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广州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惠州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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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9165号之一叶宇翔、林峰、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惠州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棠辉诉被告叶宇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第三人林峰、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惠州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9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执行被告叶宇翔名下位于惠州市东湖中路50号东昌楼4单元8层07号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202478号)、3单元8层06号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202480号)、1单元8层01号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202482号)、1单元8层02号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202481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叶宇翔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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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2

    (2020)粤0304民初391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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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9166号之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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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9166号之一叶宇翔、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缪寅秋诉被告叶宇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第三人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9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执行被告叶宇翔名下惠州市东湖中路50号东昌楼1层15号车库(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202636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叶宇翔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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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3

    (2020)粤0304民初391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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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916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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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9164号之一叶宇翔、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振昌被告叶宇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第三人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9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执行被告叶宇翔名下位于惠州市东湖中路50号东昌楼1层18号车库(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206094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叶宇翔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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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4

    (2020)粤0304民初391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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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9167号之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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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9167号之一叶宇翔、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海明诉被告叶宇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第三人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9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执行被告叶宇翔名下位于惠州市东湖中路50号东昌楼2单元9层03号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202479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叶宇翔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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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5

    (2020)粤0304民初391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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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916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张祥作 吕凤 当事人- 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 被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叶宇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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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9163号之一叶宇翔、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祥作、吕凤诉被告叶宇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第三人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9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执行被告叶宇翔名下位于惠州市东湖中路50号东昌楼1单元7层01号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206093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叶宇翔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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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6

    (2020)粤0304民初39165号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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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9165号之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陈棠辉 当事人- 广州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惠州公司 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 被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叶宇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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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9165号之三叶宇翔、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惠州公司、林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棠辉诉被告叶宇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第三人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惠州公司、林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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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9
    7

    (2020)粤0304民初39165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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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9165号之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陈棠辉 当事人- 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 广州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惠州公司 被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叶宇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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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9165号之二林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棠辉诉被告叶宇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第三人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惠州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的规定,决定通知你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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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2
    8

    (2020)粤0304民初39164号之一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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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9164号之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黄振昌 当事人- 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 被告- 叶宇翔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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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9164号之一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振昌诉被告叶宇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你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的规定,决定通知你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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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8
    9

    (2020)粤0304民初39165号之一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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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9165号之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陈棠辉 当事人- 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 广州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 被告- 叶宇翔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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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9165号之一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棠辉诉被告叶宇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你们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的规定,决定通知你们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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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8
    10

    (2020)粤0304民初39167号之一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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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9167号之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叶海明 当事人- 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 被告- 叶宇翔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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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9167号之一惠州市惠特房产开发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海明诉被告叶宇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你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的规定,决定通知你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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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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