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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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健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荣源地铁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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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健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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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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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4984号原告广州健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荣源地铁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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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498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健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荣源地铁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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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4984号深圳市荣源地铁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健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荣源地铁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荣源地铁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健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装卸费3000元、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租金124595.5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7595.5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深圳市荣源地铁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健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2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的租金215274.1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为36754.57元,2019年5月11日起以215274.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深圳市荣源地铁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健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还案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项下的78.529吨建筑材料(包括钢围檩11.448吨、标准管67.081吨),如不能返还则按每吨5500元的标准向原告折价赔偿相应数量的损失;四、驳回原告广州健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4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530109182020-01-0317:07:54:496(2019)粤0113民初4984号原告广州健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荣源地铁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租赁,有限公司,标准,判决,设备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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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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