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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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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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8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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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07-24 |
2 |
中贸投(杭州)新动力贸易有限公司、中贸投(深圳)跨境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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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13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贸投(杭州)新动力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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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5 | 2019-05-13 |
3 |
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贸投(杭州)新动力贸易有限公司、中贸投(深圳)跨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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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8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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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2-20 | 2019-03-04 |
4 |
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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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864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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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7-09-21 | 2018-08-24 |
5 |
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歆溢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许崟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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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86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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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6-11-28 | 2016-12-31 |
6 |
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歆溢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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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8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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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6-04-25 | 2017-03-22 |
7 |
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歆溢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许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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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015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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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6-03-04 | 2018-05-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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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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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08-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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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宇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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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8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宇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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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826号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上海宇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宇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15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4655114.63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67632元,由被告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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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2 |
原告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上海宇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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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8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宇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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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826号上海宇迎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97079245T):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上海宇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货款24655114.63元;二、判令被告上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利息损失511272.78(以24655114.63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全额清偿之日止,按银行一年内基准货款利率年利率4.35%上浮50%。即6.525%的标准计算,暂算至2018年11月20日);四、请求判令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诉第二、三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调解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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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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