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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银商业

    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6204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二公告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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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mso-font-kerni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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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二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司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对上诉人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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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8
    2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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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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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一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司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租金人民币42824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5月6日起以713743元为基数计算,此后每月6日起增加713743元的计算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以4282458元为基数计算,计至被告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占有使用费人民币2854972元。三、被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940.8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8953.89元,两被告共同负担58987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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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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