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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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义乌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水根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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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义乌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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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义乌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燕青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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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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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义乌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茂青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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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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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义乌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义乌市雅羽化妆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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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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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刘菊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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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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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义乌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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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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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义乌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燕青等吴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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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义乌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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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邓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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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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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义乌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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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义乌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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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义乌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茂青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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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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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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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782民初192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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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928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郑爱娥 陈隆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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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爱娥、陈隆黎: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爱娥、陈隆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928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郑爱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59819.41元及占用费(从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隆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2元,由原告义乌市中新合力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2元,被告郑爱娥、陈隆黎负担38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爱娥、陈隆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并,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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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
2 |
(2017)浙0782民初162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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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62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徐贤表 饶松飞 义乌富迪手袋厂 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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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松飞、义乌富迪手袋厂、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贤表、饶松飞、义乌富迪手袋厂、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626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徐贤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29197.62元及占用费(从2017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饶松飞、义乌富迪手袋厂、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756元,由被告徐贤表、饶松飞、义乌富迪手袋厂、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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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
3 |
(2017)浙0782民初162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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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62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徐贤表 饶松飞 义乌富迪手袋厂 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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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松飞、义乌富迪手袋厂、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贤表、饶松飞、义乌富迪手袋厂、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徐贤表向原告偿还代偿款729197.62元及代偿款占用费1458.4(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22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饶松飞、义乌富迪手袋厂、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对被告徐贤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3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廿三里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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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
4 |
(2016)浙0782民初192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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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928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郑爱娥 陈隆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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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爱娥、陈隆黎: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爱娥、陈隆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61051.24元及代偿款占用费18037.74元(按照年利率25%从2016年6月1日起算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二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25日14时5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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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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