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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比寿丁

    惠比寿丁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2018号兴华大厦A座11F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龙岗区沛鑫食材批发配送商行与的高餐饮(深圳)有限公司,惠比寿丁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杨海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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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95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龙岗区沛鑫食材批发配送商行
    的高餐饮(深圳)有限公司
    惠比寿丁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杨海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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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0-26 2020-10-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5871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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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71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惠比寿丁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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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715号惠比寿丁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比寿丁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5871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于2020年4月2日解除;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拖欠的租金合计人民币999,334.67元(按照保底租金325,870.00元/月计算)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37,082.65元(违约金以当月拖欠租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1月份拖欠租金的违约金自2020年1月5日起算,2月份拖欠租金的违约金自2020年2月5日起算,3月份拖欠租金的违约金自2020年3月5日起算,4月份拖欠租金的违约金自2020年4月5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11月5日);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2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03,081.20元及因拖欠前述费用产生的违约金13,350.68元(违约金以当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月份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自2020年2月5日起算,3月份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自2020年3月5日起算,4月份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自2020年4月5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11月5日);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4月份的电费94,441.00元、基础设施服务费46,263.00元、水费(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10,539.00元及因拖欠前述费用产生的违约金合计18,604.88元(违约金以拖欠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2019年12月份拖欠金额的违约金自2020年2月5日起算,2020年1月份拖欠金额的违约金自2020年3月5日起算,2020年2月份拖欠金额的违约金自2020年4月5日起算,2020年3月份、4月份拖欠金额的违约金自2020年5月5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未搬离的赔偿金651,740.00元、物业管理费49,878.00元,合计金额为701,618元;6、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51,437.00元;7、判决原告没收被告租赁保证金620,704.00元、管理费保证金99,756.00元、水电费保证金33,252.00元;以上第2项至第7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929,464.07元。8、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以及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3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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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1
    2

    (2021)粤0303民初147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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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47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比寿丁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黛梦德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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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4700号杨海彤、惠比寿丁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黛梦德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彤、惠比寿丁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47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9475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给付货款的利息人民币4123.27元(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从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3月1日);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两被告承担。以上1-2项暂合计:33598.27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郑有培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6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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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3

    (2020)粤0304民初19517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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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95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龙岗区沛鑫食材批发配送商行 当事人- 的高餐饮(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高餐饮(深圳)有限公司 惠比寿丁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杨海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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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9517号之二杨海彤: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沛鑫食材批发配送商行诉的高餐饮(深圳)有限公司、惠比寿丁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杨海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次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二次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16时,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的高餐饮(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165703.3元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4日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3月6日为1443.66元,实际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求判令被告的高餐饮(深圳)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追回款项承担的相应损失合计:13000元(包活律师费12000元、保险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法律费用由被告的高餐饮(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四、被告惠比寿丁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杨海彤对上述一至三项款项承担清偿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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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5
    4

    (2020)粤0304民初1951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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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95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龙岗区沛鑫食材批发配送商行 当事人- 的高餐饮(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高餐饮(深圳)有限公司 惠比寿丁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杨海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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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9517号的高餐饮(深圳)有限公司、杨海彤: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沛鑫食材批发配送商行诉的高餐饮(深圳)有限公司、惠比寿丁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杨海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2日16时,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的高餐饮(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165703.3元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4日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3月6日为1443.66元,实际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求判令被告的高餐饮(深圳)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追回款项承担的相应损失合计:13000元(包活律师费12000元、保险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法律费用由被告的高餐饮(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四、被告惠比寿丁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杨海彤对上述一至三项款项承担清偿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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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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