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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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市监处〔2020〕489号 |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们认为:《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第3点规定,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的电力电价属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范畴。当事人脱硝、除尘排放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鉴于脱硝排放超过限值的原因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除尘排放超过限值的原因为发电机组启机导致除尘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染物质未经正常脱硝、除尘即排放了,且排放类型为考核免罚和一倍以内,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没收超标时段脱硝、除尘电价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捌拾壹元贰角(¥12881.20),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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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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