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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凌辉矿业

    德昌凌辉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德昌县德州镇南街92、94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初33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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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3347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道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德昌凌辉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347号深圳道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德昌凌辉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道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德昌凌辉矿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3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证据交换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2021年8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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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7
    2

    (2020)粤03民初33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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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3347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德昌凌辉矿业有限公司 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道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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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347号深圳道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德昌凌辉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道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德昌凌辉矿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3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证据交换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2021年8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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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7
    3

    (2020)粤03民终32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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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3347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道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德昌凌辉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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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347号深圳道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德昌凌辉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道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德昌凌辉矿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3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证据交换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2021年7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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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4

    (2020)粤03民终32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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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3347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德昌凌辉矿业有限公司 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道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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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347号深圳道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德昌凌辉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道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德昌凌辉矿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3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证据交换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2021年7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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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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