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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恒贸易

    宜春添恒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569号新世纪商务大厦3楼A06(承诺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5民初801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添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森淑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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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民初80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森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分宜添乐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森淑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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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801号分宜添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添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森淑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5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分宜添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440元,被告分宜添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联系人:宋书记员电话:020-83007229536060302020-10-1517:18:18:685(2020)粤0115民初801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添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森淑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州,有限公司,判决,服饰,公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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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5
    2

    (2020)粤0115民初801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添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森淑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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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民初80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分宜添乐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森淑服饰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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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801号分宜添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添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森淑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5民初8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联系人:宋书记员电话:020-83007229535903242020-09-3022:21:34:617(2020)粤0115民初801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添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森淑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裁定,送达,裁定书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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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3

    (2020)粤0115民初801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添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森淑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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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民初80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分宜添乐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森淑服饰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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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801号分宜添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添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森淑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一、二停止侵犯原告第5902654、10618027号“歌莉娅”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歌莉娅”文字标识的服装;停止在其京东商城上使用“歌莉娅”文字标识,下架该产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服装产品;2.判令被告三立即协助下架、删除被告一京东商城处含有“歌莉娅”文字的商品链接;3.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承担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粤0115民初80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重新指定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8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联系人:宋书记员电话:020-83007229533858772020-06-1117:03:26:0(2020)粤0115民初801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添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森淑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被告,判令,公告,举证,原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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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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