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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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3486-2号:杭州丰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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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348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前进齿轮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丰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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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1)杭萧商初字第3486-2号杭州丰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前进齿轮经营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萧商初字第34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杭州丰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前进齿轮经营有限公司价款660860.10元,并赔偿上海前进齿轮经营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价款660860.10元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6.1%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14462元,由杭州丰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4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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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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