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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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御樽酱坊酒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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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执2031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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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10-12 | 2021-10-14 |
2 |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俊虹超市莲花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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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知民初37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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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17 |
3 |
李雪梅、贵州八益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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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02民初7117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李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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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30 |
4 |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巴南区华盛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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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财保145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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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10-19 |
5 |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飞波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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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民初495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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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27 |
6 |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煮云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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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3854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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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04 |
7 |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优圣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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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317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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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04 |
8 |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春江醉酒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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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29执108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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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15 |
9 |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宏鑫商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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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1执2397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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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27 |
10 |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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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执740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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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10-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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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彭华女 徐神长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包装 装潢 虚假宣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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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G96 | 2020-09-30 |
2 | (2020)津0101民初29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宏鑫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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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G68 | 2020-09-30 |
3 | (2020)渝0103民初496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万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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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42 | 2020-09-30 |
4 | (2020)京0101民初125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宇腾胜佳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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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20 | 2020-09-01 |
5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益鼎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品酱坊酒业有限公司 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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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G46 | 2020-08-30 |
6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钟澎与邰云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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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11 | 2020-07-26 |
7 | - | -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宏鑫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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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G25 | 2020-06-04 |
8 | (2020)川01民初144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保定金谷酒业有限公司 北京御封坛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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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7G40中缝 | 2020-05-26 |
9 | (2020)川01民初144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台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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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7G40中缝 | 2020-05-26 |
10 | (2020)川01民初144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贵品粮台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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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7G40中缝 | 2020-05-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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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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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初279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尚倚 包海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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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尚倚、张弘扬、张行行、包海海、谭明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民初2794号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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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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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初2417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醉知己酒厂 被告- 李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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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荣、廖再涛、李偲、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醉知己酒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孟凡荣、廖再涛、李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二、驳回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98元,被告孟凡荣、廖再涛、李偲共同负担110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民初2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本院(2021)黔0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0页第4行到5行“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补正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因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为:被告孟凡荣、廖再涛、李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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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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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862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天子宴酒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英雄渡酒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然展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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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3民终18624号 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天子宴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英雄渡酒业有限公司、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绿然展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1862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14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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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4 |
(2021)粤03民终18624号送达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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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862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英雄渡酒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然展业投资有限公司 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天子宴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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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8624号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天子宴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英雄渡酒业有限公司、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绿然展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1862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14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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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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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民初79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仁怀市酌古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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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酌古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第10147169号、第284526号、第284000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四渡赤水”、“定制酒”商品;二、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酌古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第10195572号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酌古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0元;四、驳回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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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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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民初148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醉知己酒厂 贵州省宏兴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郓城县鸿发涌酒厂 被告- 成都嘉璇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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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郓城县鸿发涌酒厂、成都嘉璇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宏兴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醉知己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3民初1488号。因与你联系不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相关诉讼文书,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决定于公告期满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早上十点在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一号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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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7 |
(2021)粤2072民初169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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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693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洪映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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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6939号洪映君:本院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映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16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映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0000元;二、驳回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被告洪映君负担1980元并直接向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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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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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初280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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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皮恒、蔡正武、江玉华、江顺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民初2806号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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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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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黔03民初16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雄霸酒厂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一品酿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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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一品酿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雄霸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3民初16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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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10 |
(2021)粤2072民初169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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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693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洪映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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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6939号洪映君: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映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判令被告公开登报消除影响;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其中包含律师费1.5万元;四、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洪映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8日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22588131承办法官:杨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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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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