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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耀南建设

    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虹桥路23号首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19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3860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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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民初38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苏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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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5-28 2021-07-08
    2

    惠州市锦延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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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民终105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惠州市锦延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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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01
    3

    惠州市锦延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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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民终105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惠州市锦延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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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01
    4

    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与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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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05民初312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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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1-05-08 2021-05-20
    5

    张兆焕与陈凯、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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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83民初8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张兆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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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人民法院 2021-02-10 2021-03-04
    6

    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锦延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毛圣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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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民辖终275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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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1-15
    7

    郑玉田与河南云湖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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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豫0191民初20661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郑玉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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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0-12-29
    8

    福建省南安大丰石业有限公司、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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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91执65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福建省南安大丰石业有限公司
    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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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0-12-24
    9

    珠西创谷(江门)科技园有限公司与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三十三墟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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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民终364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珠西创谷(江门)科技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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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6 2020-12-12
    10

    付午远与乔滨、珠海市尚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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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民终248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付午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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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4 2020-12-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关于原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司徒砚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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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03民初20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司徒砚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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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司徒砚锋: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司徒砚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络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03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司徒砚锋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款项人民币633968元以及利息(以633968元为基数,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244.52元,减半收取8122.26元,由被告司徒砚锋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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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2
    2

    关于原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司徒砚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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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03民初20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司徒砚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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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司徒砚锋: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司徒砚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络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03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司徒砚锋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款项人民币633968元以及利息(以633968元为基数,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244.52元,减半收取8122.26元,由被告司徒砚锋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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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2
    3

    关于原告陈中贵诉被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雯金、简亚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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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703民初59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陈中贵 被告- 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雯金 简亚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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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周雯金、简亚由:本院受理原告陈中贵诉被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雯金、简亚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络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0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8994.4元工程款给原告陈中贵;二、驳回原告陈中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89元,由原告陈中贵负担1395,被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联系电话:30872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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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5
    4

    关于原告陈中贵诉被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雯金、简亚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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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703民初59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陈中贵 被告- 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雯金 简亚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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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周雯金、简亚由:本院受理原告陈中贵诉被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雯金、简亚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络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0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8994.4元工程款给原告陈中贵;二、驳回原告陈中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89元,由原告陈中贵负担1395,被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联系电话:30872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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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5
    5

    (2017)粤0404民初20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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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404民初20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雄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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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404民初2088号赵雄欣(5129291970****1710):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雄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404民初2088号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有:1、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1317.5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33090元(以181317.5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5日开始,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17年5月14日,判决至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6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黄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燕红、张水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2017年10月25日联系人:黄峰电话:0756-6251811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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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5
    6

    (2017)粤0404民初20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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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404民初20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雄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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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404民初2088号赵雄欣(5129291970****1710):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雄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404民初2088号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有:1、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1317.5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33090元(以181317.5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5日开始,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17年5月14日,判决至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6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黄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燕红、张水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2017年10月25日联系人:黄峰电话:0756-6251811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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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5
    7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7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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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7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琼 被告- 袁博 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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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74号袁博: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琼与被上诉人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袁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琼归还借款200000元;二、袁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琼支付以200000元为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0月1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三、驳回陈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5161元(陈琼已预交),由袁博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予陈琼,法院不另收退。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61元,由上诉人陈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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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1-18
    8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7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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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7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琼 被告- 袁博 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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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74号袁博: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琼与被上诉人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袁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琼归还借款200000元;二、袁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琼支付以200000元为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0月1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三、驳回陈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5161元(陈琼已预交),由袁博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予陈琼,法院不另收退。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61元,由上诉人陈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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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1-18
    9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7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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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琼 被告- 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袁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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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74号袁博: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琼与被上诉人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袁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琼归还借款200000元;二、袁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琼支付以200000元为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0月1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三、驳回陈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5161元(陈琼已预交),由袁博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予陈琼,法院不另收退。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61元,由上诉人陈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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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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