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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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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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1执319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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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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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全、佛山市顺德同昌隆包装有限公司、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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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恢25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同昌隆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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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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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颖峰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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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保77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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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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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市龙光石业有限公司、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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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民申7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西贺州市龙光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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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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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达玮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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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辖终70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科达玮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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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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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军与刘元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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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393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赵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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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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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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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29民初1884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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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1 |
8 |
广东博华陶瓷有限公司、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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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保36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博华陶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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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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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林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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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4869号之三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高华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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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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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科达玮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平旺助动自行车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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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3民初146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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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9-27 | 2020-12-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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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74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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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74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临沂市天利瓷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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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天利瓷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天利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74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41.5元,减半收取计1670.75元,由原告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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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2 |
(2020)粤0606民初74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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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74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临沂市天利瓷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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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天利瓷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天利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通民事裁定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4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49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剩余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13日(下午)3时40分在陈村法庭二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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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3 |
(2019)粤0606民初28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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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8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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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6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63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7年7月2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06.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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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4 |
(2019)粤0606民初28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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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8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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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76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63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的1.5倍计算自2017年7月2日起至剩余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15日为30787.30元【276300元*(4.75%/360)*563天*1.5)】),合计307087.3元;2.判令被告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庞尔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树玲、人民陪审员冯绮梅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冯淑娴担任记录,于2019年5月22日上午10时5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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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5 |
(2017)粤0606民初164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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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64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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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7260元;2.判令被告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726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的1.5倍计算自2016年6月5日起至全部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0月9日为23103.19元;3.判令被告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庞尔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树玲、人民陪审员冯绮梅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冯淑娴、郭翰担任记录,于2018年2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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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
6 |
(2017)粤0606民初164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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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64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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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7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的1.5倍,从2016年6月5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5.4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一八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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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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