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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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泰城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口金泰珑悦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营口金泰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卧龙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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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民终61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辽宁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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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7-30 |
2 |
申请执行人 武龙斗 与;被执行人 金泰城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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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803执34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武龙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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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6-29 |
3 |
金泰城集团有限公司、武龙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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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8民再12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金泰城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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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2-27 |
4 |
金泰城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立祥、刘忠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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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802民初10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金泰城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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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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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洋与渔业局、金泰城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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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72行审6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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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法院 | 2019-04-19 | 2019-06-17 |
6 |
金泰城集团有限公司、武龙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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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民申22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金泰城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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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1-23 | 201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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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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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民初1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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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1 | 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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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国双、齐金玲因与被上诉人金泰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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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8民终115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国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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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4 | 2018-05-25 |
9 |
上诉人金泰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龙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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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8民终118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金泰城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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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10 | 2018-08-23 |
10 |
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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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民初1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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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29 | 2020-07-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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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1执965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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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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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2民调30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被告- 辽宁翰鸿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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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苑忠志、姜红英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原告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处分权;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6768.76元及利息罚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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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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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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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802民初10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金泰城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立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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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金泰城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刘忠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辽08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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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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