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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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运形、鲍永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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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罗运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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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杨荣红、罗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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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罗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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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林腾嘉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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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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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王飞勇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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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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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彭英、罗胜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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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罗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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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吴群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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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吴群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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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李鑫、宁杰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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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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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阮亚强、阮亮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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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阮亚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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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黄权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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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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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邓南丰、张海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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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邓南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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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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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5民初3618号原告陈国祥诉被告李佳斌、陈治桦(曾用名陈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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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361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国祥 被告- 李佳斌 陈治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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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3618号李佳斌: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祥诉被告李佳斌、陈治桦(曾用名陈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佳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194396.57元给原告陈国祥;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63312.82元给原告陈国祥;三、驳回原告陈国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18元,由原告陈国祥负担818元,被告李佳斌负担2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送达人:梁翠文电话:020-39911206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路段(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南沙人民法庭)536003452020-10-1220:25:16:365(2020)粤0115民初3618号原告陈国祥诉被告李佳斌、陈治桦(曾用名陈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判决,被告,陈国祥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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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2 |
(2020)粤0115民初3618号原告陈国祥诉被告李佳斌、陈治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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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361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国祥 被告- 李佳斌 陈治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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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3618号李佳斌: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祥诉被告李佳斌、陈治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李佳斌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李佳斌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86375.17元;2.请求判令被告陈治桦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22732.22元;3.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三者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与被告陈治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沙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主审法官:刘南电话:020-84686618送达人:游佳男电话:020-84680025533716992020-06-0816:55:30:0(2020)粤0115民初3618号原告陈国祥诉被告李佳斌、陈治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公告,李佳斌,陈治桦,开庭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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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3 |
(2019)粤0303民初341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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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410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 陈锦洲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 赵应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黎达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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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洲、赵应涛、黎达坚:本院因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与陈锦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赵应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黎达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34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支付25666.67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7日起计,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支付25666.67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7日起计,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支付27666.67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7日起计,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承担59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59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承担644元;上述费用原告均已预付,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各自应承担的金额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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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4 |
(2019)粤0606民初1710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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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710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被告- 莫耀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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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耀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莫耀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171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莫耀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921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22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16元,被告莫耀荣负担149.22元(被告莫耀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径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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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5 |
(2019)粤0303民初341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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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410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 陈锦洲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 赵应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黎达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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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洲、赵应涛、黎达坚: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与陈锦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赵应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黎达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3月16日10时30分在本院八楼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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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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