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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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市监处字[2020]310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东沁丰实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东沁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WWH1B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906房法定代表人:罗楚波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906房2020年9月15日,我局信用监管科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东沁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涉嫌从事企业监管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调查。2020年9月22日当事人广东沁丰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黄**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和处理并提交了营业执照等资料,委托代理人在询问过程中承认该企业于2019年4月18日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至此本案调查终结。调查的案件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广东沁丰实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关于2018年度报告的通告后,于2019年4月18日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8年06月30日的期限。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广东沁丰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罗楚波的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广东沁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逾期提交年报的情况说明:3、当事人广东沁丰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黄**的身份证复印件;4、当事人广东沁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的询问笔录;5、当事人广东沁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交并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6、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23日在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关于2017年度报告通告的网页截图,2018年2月5日广州日报刊登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通告的报纸复印件,邮件投递情况跟踪表。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告字〔2020〕猎德0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当事人广东沁丰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01月01日至0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广东沁丰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龙口东路210号、电话:020-388963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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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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