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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科达

    深圳能科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关口路7号建工楼7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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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615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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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05 2020-02-18
    2

    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与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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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5执保62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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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7-05-01 2019-03-26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迟京波 王旭辉 张龙 王静波 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第三人- 深圳能科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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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89 2018-05-1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粤0305民初1934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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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5民初1934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能科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迟京波 王旭辉 张龙 王静波 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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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5民初19344号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张龙、王静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迟京波、王旭辉、张龙、王静波、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能科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5民初19344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判决如下:一、被告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60741.68元;二、被告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迟京波、王旭辉、张龙、王静波对被告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迟京波、王旭辉、张龙、王静波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11.12元,公告费888.89元,均由七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十日联系人:谢雯琦、吴淑香电话:0755-26486417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二○一九年一月十日联系人:谢雯琦、吴淑香电话:0755-26486417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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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0
    2

    (2017)粤0305民初1934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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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5民初1934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能科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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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5民初19344号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张龙、王静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迟京波、王旭辉、张龙、王静波、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能科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5民初19344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判决如下:一、被告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60741.68元;二、被告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迟京波、王旭辉、张龙、王静波对被告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迟京波、王旭辉、张龙、王静波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莱州龙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11.12元,公告费888.89元,均由七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十日联系人:谢雯琦、吴淑香电话:0755-26486417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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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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