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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芒市工业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320国道东侧(机场大道)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安清与芒市工业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建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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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3103执32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云南建桥投资有限公司
    芒市工业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李安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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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芒市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7-26
    2

    芒市工业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宏苍龙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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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3103执3077号之一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芒市工业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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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芒市人民法院 2018-09-26 2018-10-1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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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851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芒市工业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建桥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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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8512号原告芒市工业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桥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9月2日共同出资设立“芒市天然气产业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注册资本3570万元,其中原告认缴出资1071万元,被告认缴出资2499万元,原告持股比例30%,被告持股比例70%。2018年11月30日“天然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建冲与李安清协商达成一致,承诺将1.5亿元土石方等附属工程项目给与李安清施工,并收取了其20万元工程信誉金,同时承诺该工程项目在2019年4月底未进场施工(开工)便退还李安清所交纳的20万元信誉金。2019年8月9日“天然气公司”申请注销,李安清得知此事后以芒市工业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建桥投资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芒市人民法院),芒市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经芒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12月1日做出《民事判决书》(2020)云3103民初783号,判令芒市工业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建桥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返还工程信誉金200000元,并赔偿违约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判令芒市工业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建桥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芒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对原告强制执行已将上述判决款项执行完毕,执行标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合计230500元。并向原告送达了《结案通知书》(2021)云3103执行326号。原告认为该执行款应当由被告(云南建桥投资有限公司)全额承担。理由:1.工程信誉金虽转入原告、被告共同设立的“天然气公司”账户内,但该公司未开展任何经营业务,该笔款项也没有用于开展公司经营业务,该款项是“天然气公司”董事长陈建冲经手办理并收取的。同时“天然气公司”存续期间系被告及陈建冲负责管理及经营,被告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原告对于“天然气公司”收取李安清信誉金一事并不知情,对该收取信誉金事实并无任何过错,且原告并未因信誉金一事获得任何股东利益,相反却变相的承担了赔偿责任(执行款)。实属有违公司设立初衷,综上原告认为该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为被告。2.《芒市天然气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经营项目PPP合作解除协议》第三条“乙方(被告云南建桥投资有限公司)承诺,由于自成立以来,对外未开展任何经营业务,也未向任何单位及个人融资、借款,天然气公司自成立之日至注销之日止的期间内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引发得一切法律责任。”被告在解除协议中明确表示“天然气公司”存续期间并未对外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由此可以得知被告系“天然气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及控制人。同时被告承诺公司自成立之日至注销之日期间内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由其承担。李安清信誉金一事发生于“天然气公司”存续期间符合上述约定的条件,依据契约精神,被告应对其隐瞒债权债务所造成法律责任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执行款230500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4529)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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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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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3103民初78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李安清 当事人- 芒市工业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建桥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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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李安清与被告芒市工业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建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310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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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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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3103民初78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李安清 当事人- 芒市工业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建桥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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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安清诉你公司、芒市工业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法庭(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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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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