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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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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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执复68号 | 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杨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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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7-29 |
2 |
国商投实业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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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执复67号 | 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陈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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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7-29 |
3 |
中商国富控股有限公司、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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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执复66号 | 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陈雅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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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7-29 |
4 |
栾奕与国本控股有限公司、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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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执277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栾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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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01 |
5 |
李季与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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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执277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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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7 |
6 |
河北惠尔信新材料有限公司、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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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8执7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惠尔信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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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人民法院 | 2020-12-05 | 2020-12-21 |
7 |
胡艳梅与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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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执277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胡艳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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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02 |
8 |
金元钦与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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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7执370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金元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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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1-30 |
9 |
潘燕红与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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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7执340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潘燕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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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1-27 |
10 |
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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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5执13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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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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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0执2021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8 | 详情 |
2 | (2021)沪0110执1370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1 | 详情 |
3 | (2021)沪0110执1143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3 | 详情 |
4 | (2021)沪0110执1145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3 | 详情 |
5 | (2020)浙0104执5628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7 | 详情 |
6 | (2020)沪0107执3705号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4 | 详情 |
7 | (2020)沪0107执3402号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6 | 详情 |
8 | (2020)沪0110执2771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3 | 详情 |
9 | (2020)沪0110执2770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3 | 详情 |
10 | (2020)沪0110执2776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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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民初1947号【向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告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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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9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范耀光 当事人- 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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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947号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平):本院受理原告范耀光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简单民事案件快速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限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原告诉称,2019年3月14日,原告与你方签订了收益权转让产品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本产品的逾期收益率为9.5%(年化),你方应保证在产品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协议约定的兑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按时足额地一次性划入由产品说明书指定的资金账户,在收到兑付款的同时,甲方和丙方将相应的兑付款划入乙方的认购账户。合同还约定: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乙方持有的本产品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费用。合同签署以后,原告在2019年3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认购投资的2000000元转入到协议约定你方的账户中。2019年3月21日,你方方向原告出具认购确认书。认购确认书载明起息日为认购投资人资金到账次日起算,票据到期日为2019年9月7日,兑付日为2019年9月7日,投资收益分配方式为季度付息。此认购确认书作为认购协议补充附件。但是你方在2019年6月仅向原告支付了一期投资收益后,未在兑付日期将认购资金及后续的投资收益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收益权转让产品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经及时、足额按照协议的约定将认购投资款2000000元转入你方账户,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是,你方在2019年6月仅向原告支付了一季度的投资收益,之后并未在支付后续的投资收益。此外,协议约定的兑付日期到后,你方也未将原告的认购资金2000000元退回给原告,其拒不退回认购投资款及支付投资收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交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收益权转让产品认购及认购确认书、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你方立即退还认购款2000000元及支付投资收益60694.44元;2.你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8900.72元(逾期付款利息以2060694.4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9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止,暂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3.你方支付律师费12000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你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7月29日9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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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2 |
送达执行裁定书——徐赛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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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执异3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徐赛萍 被告- 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国本控股有限公司 中商国富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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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执异36号徐赛萍:本院受理徐赛萍诉中商国富控股有限公司,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中止执行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营业部账号454673565435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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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商国富控股有限公司,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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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执异23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国商投实业有限公司 中商国富控股有限公司 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国本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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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执异236号中商国富控股有限公司,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国商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雅琴诉中商国富控股有限公司,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国商投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三案,复议人陈雅琴、陈刚、杨静就(2020)沪0110执异236、237、238号执行裁定书提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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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4 |
公告(2020)浙0104民初1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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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初1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金投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国本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国本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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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4民初162号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投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郁莺联系电话:0571-865778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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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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