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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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一稽罚[2019]619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土地使用权证于2013年6月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90227平方米,一期开发房产的土地面积45647平方米,二期开发房产的土地面积44580平方米。一期房产于2015年7月交付。2014年1月已缴纳2013年度的土地使用税30075.64元(4元/平方米),2015年1月已缴纳2014年度的土地使用税360908元(4元/平方米),2016年1月已缴纳2015年度的土地使用税178320元(4元/平方米),2017年1月已缴纳2016年度的土地使用税222900元(5元/平方米)。你单位2013年、2015年土地使用权面积对应土地使用税未足额缴纳,共计少缴纳土地使用税241672.36元。2.你单位2014年1月借款给股东王奕,借款金额2000000元,至2018年1月未归还,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00000元。3.你单位2015年12月11日与漏建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开发产品-会所”给漏建良个人,租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为免租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18年每年租金为240000元,2018年12月15日至2020年每年租金为246000元。“开发产品-会所”的房屋原值为10213036.19元。2016年6月30日收取租金120000元(价税分离后为114285.71元),2017年1月收取租金120000元(价税分离后为114285.71元),2017年6月收取租金120000元(价税分离后为114285.71元)。收取的租金均入“其他应付款”。2017年9月将收到的租金从“其他应付款”转“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收入28571.34元。你单位在该业务处理时存在如下违法问题:(1)“开发产品-会所”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免租期未按规定缴纳自用房房产税(2)收取的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3)收到的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全额确认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全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4)租赁合同未按规定贴印花税。以上共计少缴纳房产税87798.90元,少缴纳增值税15714.30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117.2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50%的罚款共计173142.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处以50%的罚款共计558.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共计2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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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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