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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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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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8601执164号之五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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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2021-06-24 | 2021-06-29 |
2 |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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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执354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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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09 |
3 |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松、金立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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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04民初118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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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7-15 |
4 |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白建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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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04民初117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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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7-01 |
5 |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陶先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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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04民初118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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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7-01 |
6 |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左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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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04民初119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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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30 |
7 |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姜绍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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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04民初118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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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30 |
8 |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士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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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04民初118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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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30 |
9 |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周美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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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04民初119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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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30 |
10 |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姜绍洪、铭钰金城(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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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04民初118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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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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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沪民终526号 | - |
上诉人-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海南旺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智永军 夏云娟 智永祥 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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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G93 | 2020-08-30 |
2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东立置业有限公司 海南旺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智永军 夏云娟 智永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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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G24 | 2020-05-09 |
3 | (2019)沪01民初18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东立置业有限公司 智永军 夏云娟 智永祥 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旺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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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55 | 2019-10-08 |
4 | (2017)冀01民初63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彭国昌 朱丽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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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7-09-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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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7民初589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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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589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吉信物流有限公司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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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5896号肖一兵、肖松元、深圳市吉信物流有限公司、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桥俊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一于2020年10月30日签订的《货运汽车经营服务合同》;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购车款人民币175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人民币175000元为基数,从支付之日2020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22日,利息为7721.39元,要求计付至完全清偿之日止);暂共计金额人民币182721.39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在未足额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购车款返还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保全费用(若有)、公告费用(若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南湾工作站审判庭(第五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注:本公告于2022年4月14日发布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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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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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4民初238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赵建华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赵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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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4民初2382号赵建华、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华、第三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审理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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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赵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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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4民初238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赵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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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4民初2382号赵建华、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华、第三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审理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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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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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4民初458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苟亮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苟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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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4民初4581号苟亮、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苟亮、第三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审理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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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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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4民初27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周迎春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周迎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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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4民初2766号 周迎春、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迎春、第三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审理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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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6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苟亮,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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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4民初458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苟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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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4民初4581号苟亮、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苟亮、第三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审理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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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7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周迎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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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4民初27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周迎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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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4民初2766号周迎春、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迎春、第三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审理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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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8 |
送达裁判文书——海南旺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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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民终52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海南旺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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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民终526号海南旺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智永军、夏云娟、智永祥、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海南旺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沪民终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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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9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海南旺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智永军,夏云娟,智永祥,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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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民终52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苏州东立置业有限公司 海南旺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智永军 夏云娟 智永祥 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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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民终526号海南旺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智永军,夏云娟,智永祥,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苏州东立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公告期满后定于2020年7月21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七调解室进行证据交换,并定于2020年7月3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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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10 |
上诉人苏州仲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稳众自动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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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13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苏州仲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稳众自动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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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苏州仲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稳众自动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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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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