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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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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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执272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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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06 |
2 |
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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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执280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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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06 |
3 |
陈某、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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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31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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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2-22 |
4 |
祝会娥与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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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063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祝会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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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2-22 |
5 |
詹辉岳、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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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0448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詹辉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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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1-02-24 |
6 |
陈苏娟、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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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执272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苏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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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29 |
7 |
王炳坤、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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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执280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炳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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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29 |
8 |
郑某、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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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816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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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09-14 |
9 |
贾春海、陈芳卿等与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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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552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贾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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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7-23 |
10 |
陈苏娟、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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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449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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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5-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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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783执416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8 | 详情 |
2 | (2021)浙0783执2323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31 | 详情 |
3 | (2021)浙0783执1372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2 | 详情 |
4 | (2020)浙0783执4492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4 | 详情 |
5 | (2020)浙0783执3507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24 | 详情 |
6 | (2020)浙0783执47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7 | (2020)浙0783执470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8 | (2020)浙0783执469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9 | (2020)浙0783执468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10 | (2020)浙0783执467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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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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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18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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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187号被执行人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权: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潘选利、徐爱君与被执行人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3执1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潘选利、徐爱君A1051-1商铺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经营回报收益118125.04元及违约金(以17326.04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1日起、以17788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1日起、以19764.5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1日起、以19764.5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1日起、以21741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1日起、以21741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1日起,分别按每天0.3‰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志权对被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承担案件受理费1473元。五、承担案件执行费1671.88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被执行人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权在(2018)浙0783执18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权银行存款人民币本金118125.04元及违约金,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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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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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83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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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834号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孔成鲁与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48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孔成鲁横店红木家具中心A1257-1、A1210-2商铺的经营回报收益82972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19651元从2015年9月11日起、19651元从2016年3月11日起、21835元从2016年9月11日起,分别按每月2%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张志权对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案件受理费1412元,由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张志权负连带责任)。五、承担案件执行费1144.58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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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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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83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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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835号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秋华与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48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秋华横店红木家具中心B4137-2商铺的经营回报收益162643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13394元从2014年9月11日起、26788元从2015年3月11日起、26788元从2015年9月11日起、26788元从2016年3月11日起、34442元从2016年9月11日起,分别按每日2‰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张志权对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张志权负连带责任)。五、承担案件执行费2339.65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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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
4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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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83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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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833号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珠凤与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48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郭珠凤横店红木家具中心A2065-2商铺的经营回报收益90068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7303元从2014年9月11日起、14606元从2015年3月11日起、16228元从2015年9月11日起、16228元从2016年3月11日起、17851元从2016年9月11日起,分别按每日0.3‰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张志权对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被执行人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张志权负连带责任)。四、承担案件执行费1251.02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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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
5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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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832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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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832号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卢巧萍与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48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卢巧萍横店红木家具中心A4156-1商铺的经营回报收益206057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13737元从2014年9月11日起、35325元从2015年3月11日起、35324元从2015年9月11日起、39249元从2016年3月11日起、39249元从2016年9月11日起,分别按每月2%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张志权对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案件受理费3366元,由被执行人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张志权负连带责任)。四、承担案件执行费2990.86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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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
6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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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83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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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831号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邹香芝与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48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邹香芝横店红木家具中心A2066-1商铺的经营回报收益88681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5720元从2014年9月11日起、14640元从2015年3月11日起、16267元从2015年9月11日起、16267元从2016年3月11日起、17893元从2016年9月11日起,分别按每日0.3‰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张志权对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被执行人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张志权负连带责任)。四、承担案件执行费1230.21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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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
7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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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82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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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829号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祝文凯与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48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祝文凯横店红木家具中心A4188-2商铺的经营回报收益164445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12650元从2014年9月11日起、25299元从2015年3月11日起、25299元从2015年9月11日起、32527元从2016年3月11日起、32527元从2016年9月11日起,分别按每月2%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张志权对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案件受理费2717元,由被执行人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张志权负连带责任)。四、承担案件执行费2366.67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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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
8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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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82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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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828号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金翠凤与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48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金翠凤横店红木家具中心B4065-1、B4063-2商铺的经营回报收益280953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20275元从2014年9月11日起、40550元从2015年3月11日起、52136元从2015年9月11日起、52136元从2016年3月11日起、57929元从2016年9月11日起,分别按每月2%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张志权对被执行人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案件受理费4239元,由被执行人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张志权负连带责任)。四、承担案件执行费4114.3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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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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