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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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4710号原告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杨红梅、胡继兴、成都凯瑞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瑞莱达物流有限公司、微观互联(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衡信科技发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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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4710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平 杨红梅 胡继兴 成都凯瑞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瑞莱达物流有限公司 微观互联(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衡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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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4710号原告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杨红梅、胡继兴、成都凯瑞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瑞莱达物流有限公司、微观互联(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衡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鹏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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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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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4710号原告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杨红梅、胡继兴、成都凯瑞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瑞莱达物流有限公司、微观互联(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衡信科技发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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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4710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平 杨红梅 胡继兴 成都凯瑞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瑞莱达物流有限公司 微观互联(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衡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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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4710号原告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杨红梅、胡继兴、成都凯瑞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瑞莱达物流有限公司、微观互联(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衡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鹏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各被告立即停止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3、各被告支付原告因调查、制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5000元;4、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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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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