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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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丁灿锋、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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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4984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丁灿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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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09 |
2 |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再权、施雅玲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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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389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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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28 |
3 |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福兴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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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339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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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09-02 |
4 |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蔡华杯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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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6023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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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4-08 |
5 |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维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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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502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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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04 |
6 |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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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2382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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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19-12-09 |
7 |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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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331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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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19-11-06 |
8 |
(2019)闽0581民初5620号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文礼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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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562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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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19-11-28 |
9 |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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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1776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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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19-12-06 |
10 |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蔡志付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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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4782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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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9-08-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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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华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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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546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华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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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华集(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0****3019):本院受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华集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54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拖欠的漂染加工费人民币88941元并支付所欠加工费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时止,按照2021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2月7日9时3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三日承办法官:蔡芳桅书记员:陈莹莹联系电话:0595-88905003、88902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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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绍兴柯桥稳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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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81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柯桥稳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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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柯桥稳盈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JPQRX7F):本院受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稳盈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8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款255009.6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申请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27日10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日承办法官:谢凯歌书记员:陈莹莹联系电话:0595-88905198、88902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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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3 |
[裁判文书]林建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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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608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建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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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建兴(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8****1518):本院受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林建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加工费253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计217元,由林建兴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曾怡明书记员:颜永春联系电话:0595-8890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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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4 |
[裁判文书]赵明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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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明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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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赵明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1****0510):本院受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明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赵明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款16178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5元,由赵明生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九日承办法官:郭清漂书记员:张灿煌联系电话:0595-8890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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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5 |
[裁判文书]泉州吉荣服装有限公司、施纯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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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终4219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泉州吉荣服装有限公司 施纯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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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民终4219号泉州吉荣服装有限公司、施纯荣:本院受理上诉人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泉州吉荣服装有限公司、施纯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民终4219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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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恒基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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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439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厦门正鸿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恒基商贸有限公司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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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恒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正鸿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恒基商贸有限公司、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3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石狮市恒基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补偿款2570000元,及截至2018年6月14日尚欠利息140000元(利息应以2570000元本金为准按月息2%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2、被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石狮市恒基商贸有限公司的以上欠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如有)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龚松渝联系电话: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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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蔡志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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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1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志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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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蔡志付(公民身份号码:350581982****4076):本院受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志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蔡志付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500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0元,由蔡志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九日承办法官:谢凯歌书记员:林巧膑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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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赵明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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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明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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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赵明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1****0510):本院受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明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00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赵明生立即偿还原告染整加工款16178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赵明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8月31日9时3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承办法官:郭清漂书记员:张灿煌联系电话:0595-88902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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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蔡志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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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1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志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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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蔡志付(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2****4076):本院受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志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蔡志付偿付拖欠的漂染加工费655003元并支付所欠加工费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蔡志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7月3日15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谢凯歌书记员:林巧膑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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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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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1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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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伟明(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6****3513):本院受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黄伟明偿付拖欠的漂染加工费168375.2元并支付所欠加工费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时起至还款时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伟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4月18日15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承办法官:谢凯歌书记员:林巧膑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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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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