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拱市管小罚处字〔2019〕021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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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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