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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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谭夏模、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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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928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谭夏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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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3-10 |
2 |
钟炜强、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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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101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钟炜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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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1-03-11 |
3 |
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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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80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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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11 |
4 |
深圳市新天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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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805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天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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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04 |
5 |
秦杰、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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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796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秦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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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1-03-12 |
6 |
容雪梅与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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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98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容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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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8-03 |
7 |
刘威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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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331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刘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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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07-07 |
8 |
杨萍与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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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82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杨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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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07 | 2020-08-07 |
9 |
明小霞、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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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2291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明小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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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5-11 |
10 |
张兵、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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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2291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张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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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5-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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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36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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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5 | 2020-05-28 |
2 | (2020)粤0303民初82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杨萍 被告- 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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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0 | 2020-03-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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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执1101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8 | 详情 |
2 | (2020)粤0303执928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4 | 详情 |
3 | (2020)粤0303执7964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31 | 详情 |
4 | (2019)粤0303执22441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8 | 详情 |
5 | (2019)粤0303执22325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2 | 详情 |
6 | (2019)粤0303执2232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2 | 详情 |
7 | (2019)粤0303执22315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2 | 详情 |
8 | (2019)粤0303执22314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2 | 详情 |
9 | (2019)粤0303执2231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2 | 详情 |
10 | (2019)粤0303执22324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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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36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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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6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紫光名苑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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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698号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刘丰瑞与被告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紫光名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志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丰瑞借款本金405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59万元为本金,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借款利息按照日利率0.04%计算,其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张志福支付的113.27万元在支付利息中予以扣减);二、被告张志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丰瑞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00万元为本金,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22日期间借款利息按照日利率0.04%计算,其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张志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丰瑞借款本金6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500万元为本金,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借款利息按照日利率0.04%计算,其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张志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丰瑞担保费172912元;五、被告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紫光名苑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志福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刘丰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70920元,由原告刘丰瑞负担212510元,由被告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紫光名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584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紫光名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70920已由原告刘丰瑞预交,多收部分予以退回,被告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紫光名苑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58410元,并向原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如拒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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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2 |
(2019)粤03民初3503号一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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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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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503号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9)粤0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亿元、期内利息1734562.5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本金3亿元、期内利息1734562.5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46125%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前述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确认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红荔路108号花园商贸广场首层88号铺、二层整层、三层整层、四层整层、地下一层停车场(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7号、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6号、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3号、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4号、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5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前述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对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477.0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交,由原告负担4.28元,由各被告连带负担1555472.81元。(本公告于2020年9月30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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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3 |
(2019)粤03民初3503号一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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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 张志福 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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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503号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9)粤0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亿元、期内利息1734562.5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本金3亿元、期内利息1734562.5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46125%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前述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确认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红荔路108号花园商贸广场首层88号铺、二层整层、三层整层、四层整层、地下一层停车场(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7号、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6号、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3号、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4号、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5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前述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对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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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4 |
(2020)粤0308行审19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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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977号 | - |
当事人- 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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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1977号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单位对你单位作出的深罗劳监罚[2019]045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行审1977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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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0 |
5 |
(2020)粤0303民初9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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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98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容雪梅 当事人- 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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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容雪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容雪梅支付劳动报酬34285.23元;二、驳回原告容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8元,由原告负担1180元,被告负担778元。原告已预交195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778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7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O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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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6 |
(2020)粤0303民初9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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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98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容雪梅 被告- 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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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容雪梅与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988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指定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7月2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29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本院网站)。联系人:韦助理联系电话:22320151二O二O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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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7 |
(2019)粤03民初3503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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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 张志福 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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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503号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一审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本案定于2020年3月25日10:45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0年3月26日14:30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19年11月21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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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8 |
(2020)粤0303民初8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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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82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杨萍 当事人- 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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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萍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及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5448.28元;二、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萍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9月11日产假期间工资32379.31元;三、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0元;四、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萍律师费4150元、公证费1230元;五、驳回原告杨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公告费390元,原告杨萍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公告于2020年6月7日登于本院网站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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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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