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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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公路罚[2017]03(41)11101号 |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FJ1763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6月27日07时29分车号为浙FJ1763的车辆行驶在X230330281(余慈连接线)余慈连接线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0070千克,超限207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110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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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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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5212200007868931 |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50000.0万元 | 无效 | 2018-09-27 |
2 | 65900500000038752 |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75000万元 | 无效 | 2017-08-16 |
3 | 165900500000038751 |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 75000万元 | 无效 | 201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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