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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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印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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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42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州印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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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3-24 |
2 |
曾文平与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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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958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曾文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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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6-23 |
3 |
曾文平与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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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958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曾文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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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6-18 |
4 |
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松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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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终129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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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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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松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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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2民初155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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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7-18 | 2019-09-27 |
6 |
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市盛航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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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2民初1008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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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7-10 | 2018-09-02 |
7 |
原告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泰宝防伪技术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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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29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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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人民法院 | 2017-12-08 | 2018-02-02 |
8 |
冯建会、北京建瑞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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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24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建瑞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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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10 | 2017-12-13 |
9 |
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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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641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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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0-30 | 2017-10-31 |
10 |
冯建会、北京建瑞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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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49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冯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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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8-07 | 2017-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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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11民初11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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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11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普瑞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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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1114号深圳普瑞达电子有限公司:原告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普瑞达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111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9日10时3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李冰萤电话:0755-882122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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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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