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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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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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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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2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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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7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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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3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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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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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4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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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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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5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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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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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6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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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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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7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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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7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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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8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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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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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9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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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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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10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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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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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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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14322号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勇军、李结华、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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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43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余勇军 李结华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杨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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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4322号余勇军、李结华、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杨毅: 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勇军、李结华、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被告余勇军、李结华、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90.5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和查封财产清单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40733522021-10-0817:09:03:0联系人:潘泳仪、冯谦(2020)粤0106民初14322号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勇军、李结华、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余勇军、李结华、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杨毅: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联系人:潘泳仪、冯谦电话:020-830067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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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盘日升、岑定明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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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杨毅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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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0662号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盘日升、岑定明:本院受理你们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0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4元,由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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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3 |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梁伟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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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梁伟毅 杨毅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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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0664号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你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梁伟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0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2元,由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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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4 |
(2020)粤0106民初35451号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长纯、潘智桂、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李秀芹、陈小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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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4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李秀芹 侯长纯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潘智桂 杨毅 陈小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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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451号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侯长纯、潘智桂、陈小菲: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侯长纯、潘智桂、陈小菲: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侯长纯、潘智桂、陈小菲、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李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3545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侯长纯、潘智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死者侯宇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456.81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3月19日,利息715.47元、罚息15438.87元、复利2189.75元;自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47456.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计算,罚息以47456.81元为基数、复利以715.4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侯长纯、潘智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死者侯宇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元; 三、被告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李秀芹、陈小菲对上述两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保全费638元,由被告侯长纯、潘智桂、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李秀芹、陈小菲连带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40676482021-09-2816:33:58:0联系人:陈玙、鲁肖(2020)粤0106民初35451号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长纯、潘智桂、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李秀芹、陈小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侯长纯、潘智桂、陈小菲: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陈玙、鲁肖电话:020-830067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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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5 |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胡柳(曾用名阙振群)、杨芳芳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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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杨毅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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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0661号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胡柳(曾用名阙振群)、杨芳芳:本院受理你们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0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6元,由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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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6 |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翁广富、熊纪丽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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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7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杨毅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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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0709号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翁广富、熊纪丽:本院受理你们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0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7元,由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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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7 |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李超、郑丽丽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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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7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杨毅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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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0708号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李超、郑丽丽:本院受理你们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0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1元,由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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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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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林伟杰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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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杨毅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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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0659号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林伟杰:本院受理你们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0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2元,由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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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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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梁锦沛、刘少珍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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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7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杨毅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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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0707号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梁锦沛、刘少珍:本院受理你们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0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1元,由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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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10 |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黎锡潮、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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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黎锡潮 杨毅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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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0660号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你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黎锡潮、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0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4元,由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负担1682元;由上诉人黎锡潮负担168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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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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