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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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本跃、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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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6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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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7-13 |
2 |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本跃、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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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6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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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7-13 |
3 |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丹凤、张锋、中山市拉货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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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1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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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5-21 |
4 |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丹凤、张锋、中山市拉货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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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11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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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5-21 |
5 |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丹凤、张锋、中山市拉货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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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11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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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5-21 |
6 |
冼培第与梁垣佳、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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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827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冼培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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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4-23 |
7 |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唯道智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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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4民初4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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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4-19 |
8 |
贾仕树与郑太焕、陈文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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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03民初98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贾仕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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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4 |
9 |
陈文燕与贾仕树、郑太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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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03民初156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文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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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4 |
10 |
郑太焕与陈文燕、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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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03民初97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郑太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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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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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易到旅行社有限公司 唯道智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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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G55 | 2020-09-20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易到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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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G65 | 2020-05-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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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2375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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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37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梁瑶好 梁垣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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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梁瑶好、梁垣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2375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洪绮雯,黄红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蔡家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项人民币16079元和诉讼费21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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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2 |
(2021)粤0303民初7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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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7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沈书文 当事人- 东莞市凤岗医院 被告- 刘鹏欢 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王瑞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 深圳市湘祁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 杨松军 邹国有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林伟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杨宇强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温志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温凤妹 深圳市源翔物流有限公司 张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深圳市顺佳货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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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740号杨宇强、邹国有、林伟、温志坚、温凤妹、杨松军、刘鹏欢、深圳市源翔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顺佳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市湘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莞市凤岗医院、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沈书文与被告刘鹏欢、深圳市源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顺佳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湘祁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张黎、杨宇强、邹国有、林伟、温志坚、温凤妹、杨松军、第三人东莞市凤岗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74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672682.3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方媛媛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直播庭审活动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廖丽红电话:0755-2503826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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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3 |
(2019)粤2071民初25864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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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586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丽江晟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林泰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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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林泰瑜、丽江晟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258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9)粤2071民初25864号民事判决中第8页倒数第5行“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车辆之日起的租金/占有使用费”补正为“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车辆之日止的租金/占有使用费”;第10页倒数第12行“还车辆之日起的租金/占有使用费”补正为“还车辆之日止的租金/占有使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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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4 |
(2019)粤2071民初25863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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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586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韦萍瑶 丽江晟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林泰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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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林泰瑜、丽江晟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韦萍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258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9)粤2071民初25863号民事判决中第9页倒数第5行“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车辆之日起的租金/占有使用费”补正为“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车辆之日止的租金/占有使用费”;第11页倒数第7行“还车辆之日起的租金/占有使用费”补正为“还车辆之日止的租金/占有使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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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5 |
(2020)粤2071民初2066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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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6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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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赵本跃、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0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31680元;二、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168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被告赵本跃对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元(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14元,由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本跃共同负担682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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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6 |
(2020)粤2071民初2065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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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6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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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赵本跃、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065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39600元;二、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9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被告赵本跃对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元(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30元,由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本跃共同负担884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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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7 |
(2020)粤2071民初2066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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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6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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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赵本跃、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0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36520元;二、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652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被告赵本跃对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3元,由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本跃共同负担869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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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8 |
(2020)粤2071民初20661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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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6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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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赵本跃、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066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71180元;二、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118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被告赵本跃对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77元,由被告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本跃共同负担1693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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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9 |
(2021)粤2071民初11821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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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1821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林君合 被告-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拉货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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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林君合诉中山市拉货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本案由审判员饶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智勇,李志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赵会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涉案车辆皖BD20306电动车给原告。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在强行拖车期间,即从2021年01月02日起影响原告经营上造成的损失按每日壹仟元(¥1000元整)计算直至返还涉案车辆之日止。3、请求判决涉案车辆造成的损坏及拆旧价值由被告一负责赔偿。4、请求法院判决涉案车辆皖BD20306马上过户给原告,车辆价值捌万元整。5、请求判决被告一负责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6、请求判决被告二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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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10 |
(2020)粤2071民初20659号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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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6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赵本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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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珠海马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本跃、第三人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陈绮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秀芝,刘倩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彭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尚公司向原告支付以租代售车辆租金39600元(计算公式:车总租金64800元-已付租金252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12960元(车辆总额64800元×20%);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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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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