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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晖集团

    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02号国贸大厦36层西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91民初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麦华康 被告- 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 连丽芳 连东晖 周观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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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17 2018-06-10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391执60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1-03 详情
    2 (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00184号 罗湖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12-29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司惩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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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司惩7号 -

    当事人- 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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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司惩7号谢红伟:本院审理受理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司惩7号决定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上述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以罚款。本案中,谢红伟作为国晖集团法定代表人,依法负有配合清算的义务。经本院通知,谢红伟仍拒不在指定时间向管理人移交其转移的财务资料,且自行变更企业办公地址的对外标识,导致破产清算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谢红伟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谢红伟罚款人民币100000元,限于文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交纳至本院指定账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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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3
    2

    (2021)粤03民终56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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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560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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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5604号送达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连丽芳:上诉人郑晓雯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及连丽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及地址确认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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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2
    3

    (2019)粤0303民初80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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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807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郑晓雯 被告- 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 连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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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丽芳:本院受理原告郑晓雯诉被告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连丽芳租赁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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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3
    4

    (2019)粤0303民初80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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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807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郑晓雯 被告- 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 连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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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丽芳:本院受理原告郑晓雯诉被告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连丽芳租赁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证据副本、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5月7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910室),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О二О年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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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7
    5

    (2019)粤0303民初80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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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807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郑晓雯 被告- 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 连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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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丽芳:本院受理原告郑晓雯诉被告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连丽芳租赁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证据副本、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5月4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910室),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О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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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4
    6

    (2020)粤0391执60号破产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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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6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麦华康 被告- 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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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60号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麦华康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9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2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将你(单位)移送破产,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决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60号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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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0
    7

    (2020)粤0391执6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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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6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麦华康 被告- 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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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60号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麦华康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24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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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8
    8

    (2018)粤03执227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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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227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国烨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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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277号深圳市国烨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221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2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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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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