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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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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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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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江西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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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江西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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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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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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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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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151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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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51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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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1517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215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7月10日的违约金为14247.42元,从2020年7月11日起以23521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39.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9.38元,被告江西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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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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