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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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象山劳人仲案(2019)3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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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象山劳人仲案(2019)39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邵维威 被告- 宁波瑞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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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宁波瑞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邵维威与你单位加班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象山劳人仲案(2019)393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仲裁申请裁令被申请人:1、补发申请人被克扣工资698元;2、为申请人补缴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3、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8460元(1410元/月×3个月×2倍);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60元(3215元/月×2个月×2倍);5、补发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休息日加班工资共54396.3元(3215元/21.75天×184天×200%);6、补发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4656元(3215元/21.75天/8小时×168小时×150%);7、支付2017年、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326元(3215元/21.75天×7.5天×300%)。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10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2庭(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象山南部新城商务楼1号楼2层)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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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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