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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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益群、方帘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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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申31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赵益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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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9-01 |
2 |
赵玉萍、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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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14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玉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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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12-24 |
3 |
方帘云、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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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14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方帘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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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12-24 |
4 |
方帘云、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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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执协1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方帘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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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05-06 |
5 |
赵玉萍、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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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执协1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玉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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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05-06 |
6 |
赵玉萍、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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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执协2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玉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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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05-06 |
7 |
方帘云、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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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执协2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方帘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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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05-06 |
8 |
周虹与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勇、柴建春、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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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执16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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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9-05-19 |
9 |
方帘云与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柴建春、赵益群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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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18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方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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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9-05-17 |
10 |
周虹、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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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执1618号之二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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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9-28 | 2019-07-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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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0102执3376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30 | 详情 |
2 | (2017)云0102执2713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8 | 详情 |
3 | (2017)云0102执1884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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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云01民终9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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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终9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赵益群 被上诉人- 方帘云以 当事人- 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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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终919号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柴建春: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赵益群与被上诉人方帘云以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民终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5244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方帘云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60000元;三、原审被告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方帘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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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2 |
(2017)云01民终61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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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61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赵益群 被上诉人- 赵玉萍以 当事人- 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 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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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终6166号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柴建春、刘勇、任欲晓: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赵益群与被上诉人赵玉萍以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民终6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2017)云01民终6166号民事判决书中“四、原审被告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刘勇对上诉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补正为“四、原审被告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刘勇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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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
3 |
(2017)云01民终61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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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61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赵益群 被上诉人- 赵玉萍以 当事人- 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 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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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终6166号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柴建春、刘勇、任欲晓: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赵益群与被上诉人赵玉萍以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民终6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赵玉萍借款本金1300000元,截至2016年3月14日的利息262173元,共计1562173元;三、原审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赵玉萍以13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四、原审被告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刘勇对上诉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被上诉人赵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242元,由原审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刘勇负担18742元,由被上诉人赵玉萍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242元,由原审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刘勇负担18742元,由被上诉人赵玉萍负担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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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
4 |
(2017)云01民终61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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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61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赵益群 被上诉人- 赵玉萍 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 柴建春 刘勇 任欲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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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云01民终6166号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柴建春、刘勇、任欲晓: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赵益群与被上诉人赵玉萍、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柴建春、刘勇、任欲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3月19日下午14:00时(遇节假日顺延至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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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5 |
2017云01民初31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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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31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任欲晓 赵益群 被上诉人- 周虹 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刘勇 柴建春 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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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刘勇、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任欲晓、赵益群与被上诉人周虹、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勇、柴建春、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民终3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即:“一、由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勇、柴建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周虹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万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156700元;二、由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勇、柴建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周虹连带偿还逾期利息(以130万元为计息本金,自2015年9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五、由被告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对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勇、柴建春所承担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勇、柴建春追偿”;二、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三、由被告任欲晓对被告刘勇所承担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被告赵益群对被告柴建春所承担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910元,由刘勇、柴建春、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910元,由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定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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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
6 |
(2016)云0102民初59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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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9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辛全争 被告- 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刘勇 柴建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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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926号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勇、柴建春:2017年6月14日,本院受理的原告辛全争诉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勇、柴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6月18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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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
7 |
(2016)云0102民初81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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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81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树芳 当事人- 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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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8145号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本院受理原告张树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02民初8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树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树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64元,由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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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
8 |
(2016)云0102民初52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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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2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方帘云 当事人- 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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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244号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柴建春:本院受理原告方帘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02民初5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柴建春、被告赵益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方帘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10000元。被告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被告赵益群、被告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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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4 |
9 |
(2016)云0102民初52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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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2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赵玉萍 当事人- 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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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247号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柴建春、刘勇、任欲晓:本院受理原告赵玉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02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柴建春、被告赵益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赵玉萍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截止2016年3月14日的利息262173元,费用42500元,并支付以本金1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42元,由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被告赵益群、被告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被告刘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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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4 |
10 |
(2016)云0102民初49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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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49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方帘云 当事人- 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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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4938号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赵益群、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帘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02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方帘云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二、由被告赵益群对被告柴建春所承担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对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所承担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由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赵益群、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负担(若被告昆明高新汽车城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市汇金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柴建春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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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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