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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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罗本勇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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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2202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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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3-24 |
2 |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孔鹏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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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民申5224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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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9 |
3 |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刚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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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民申523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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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8 |
4 |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玉明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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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民申5226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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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8 |
5 |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军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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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民申5227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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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8 |
6 |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崔丽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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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民申5225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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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8 |
7 |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榕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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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民申5223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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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8 |
8 |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晋刚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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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民申5222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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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8 |
9 |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阴秀生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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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民申524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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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1-24 |
10 |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军华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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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民申5234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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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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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执129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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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298号 | 证券纠纷 |
原告-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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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298号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证券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7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2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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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2 |
(2018)川0107民初4650号原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本勇及第三人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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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465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罗本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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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4650号原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本勇及第三人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18)川0107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罗本勇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贵院撤销(2018)川0107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占用诉争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阳光花园1号4-9幢101号房产期间的房产占用损失(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照每月5000元计算);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罗本勇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驳回银河投资公司的起诉,或驳回银河投资公司诉讼请求;3、请求依法支持罗本勇的全部反诉请求;4、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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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3 |
(2018)川0107民初4650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罗本勇及第三人(本诉、反诉第三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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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465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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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4650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罗本勇及第三人(本诉、反诉第三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本勇(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并返还原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阳光花园1号4栋9单元1楼101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597499,建筑面积:231.46平方米);二、被告罗本勇(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房屋占用损失[房屋占用损失计算标准: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房屋返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房屋返还之日返还房屋,上述占用损失计算至被告罗本勇(反诉原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罗本勇(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77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880元,被告罗本勇(反诉原告)负担138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760元,由被告罗本勇(反诉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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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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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纠纷 |
原告-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晓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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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丽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2版刊登日期:2018-04-20上传日期:2018-04-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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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
5 |
(2011)五法北民初字第5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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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五法北民初字第58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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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1)五法北民初字第588号毛楚红本院受理的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五法北民初字第588号上诉状,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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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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