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区大丰丰晟饰面板加工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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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执异40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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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10-19 |
| 2 |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区大丰丰晟饰面板加工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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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执异419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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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10-19 |
| 3 |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区大丰丰晟饰面板加工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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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执1259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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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19-09-03 |
| 4 |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太全、新都区大丰丰晟饰面板加工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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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7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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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8-09-07 | 2019-10-08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20)川0105执异419号 | - |
原告-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夏太全 姚海燕 刘兴贵 夏太珍 夏淑贞 夏添 新都区大丰丰晟饰面板加工厂 四川金卓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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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10-28 |
| 2 | (2020)川0105执异408号 | - |
原告-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夏太全 姚海燕 刘兴贵 夏太珍 夏淑贞 夏添 新都区大丰丰晟饰面板加工厂 四川金卓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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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10-28 |
| 3 | (2018)川0105民初7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都区大丰丰晟面板加工厂 四川金卓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夏太全 姚海燕 刘兴贵 夏太珍 夏淑贞 夏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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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8-04-26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川0105执1259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02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川0105民初798号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太全、新都区大丰丰晟饰面板加工厂、四川金卓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姚海燕、刘兴贵、夏太珍、夏淑贞、夏添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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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7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夏太全 新都区大丰丰晟饰面板加工厂 四川金卓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姚海燕 刘兴贵 夏太珍 夏淑贞 夏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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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798号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太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205561.3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新都区大丰丰晟饰面板加工厂、四川金卓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姚海燕、刘兴贵、夏太珍、夏淑贞对被告夏太全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夏太全追偿;三、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刘兴贵、夏太珍位于位于犀浦镇校园路55号交大卡布里城6栋1单元7层70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受偿范围以上述第一项债务为限);四、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夏淑贞位于犀浦镇校园路55号交大卡布里城2栋4单元10层100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受偿范围以上述第一项债务为限);五、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夏淑贞、夏添所持有的四川金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40%、60%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受偿范围以上述第一项债务为限);六、驳回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2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629元,由被告夏太全、新都区大丰丰晟饰面板加工厂、四川金卓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姚海燕、刘兴贵、夏太珍、夏淑贞、夏添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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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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