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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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税一稽罚[2019]56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碧波家园南苑小区(该项目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2018年销售16幢2-101室房屋取得收入862952.38元,可扣除成本为525644.25元,增值额为862952.38-525644.25=337308.14元,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08641.04元。2.你单位在2017年至2018年未如实按照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7年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共计24662.42元,2018年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共计30350.22元。3.你单位在2017年度申报一笔房屋租赁含税收入50000.00元(租金对应租期为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但是该笔租赁收入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未申报缴纳,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为75.96㎡,少缴201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75.96×12÷12×9=683.64元,201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75.96×12÷12×3=227.88元,共计追缴911.52元。4.你单位在2018年申报5月份取得车位销售收入95238.10元,却在相应的印花税申报缴纳上选择了万分三的税率,这笔收入税目应为产权转移数据,税率应为万分五,少缴2018年度5月份印花税95238.10×0.0002=19.0元。5.(1)2017年度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了浙J91851、浙J50822、浙JB7V02这三辆不属于你单位的车辆保险及保修费用,共计金额37374.83元,上述费用在2017年度计入成本并在税前扣除,应调增该公司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7374.83元。(2)2018年度6月份在库存商品科目账中补充结转了碧波家园南苑小区车位及储藏室库存差额成本4729935.34元并在税前予以扣除,但是成本对应的车位及储藏室并未实际销售,故应调增你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729935.34元。(3)2018年补记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8301216.00元,该笔金额为商城房地产公司在2013年与2014年交付给路桥新城管委员的安置房在2018年另外确认的回购面积增加所补记的收入,其中碧波家园南苑小区中的安置房于2013年12月交接,2018年补记收入4105208.80元,河畔人家小区于2014年4月交接,2018年补记收入4196007.20元,故本次检查调增商城房地产公司2013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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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详情 |
序号 | 土地坐落 | 行政区 | 抵押面积 | 抵押土地用途 | 起止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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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路北街道南洋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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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 2.9778 | 住宅用地 | 2009-11-04至2010-09-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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