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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东方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7号五座3301-3310室(住所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0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红光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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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1民终2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丹阳市红光彩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9 2021-05-08
    2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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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民申78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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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3-29
    3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道付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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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781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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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3-05 2021-06-29
    4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亿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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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民申13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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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1-18 2021-03-01
    5

    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珀力弥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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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2执685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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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4-02
    6

    佛山市华洋风机实业有限公司与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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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民初119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华洋风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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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0-12-28
    7

    广州博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松德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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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9382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博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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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1-08-11
    8

    温坚文与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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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民初11038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温坚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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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0-12-23
    9

    温坚文与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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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民初971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温坚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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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0-11-20
    10

    四川奇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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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申7881号 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四川奇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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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11-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17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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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781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道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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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781号沈道付:本院受理原告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道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781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00万元及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3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祝伟莹电话:0755-289234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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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8
    2

    裁定受理广东彩田印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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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破81-2号 -

    当事人- 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彩田印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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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破81-2号2020年3月26日,本院根据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广东彩田印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广东彩田印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产核资,广东彩田印务有限公司财产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裁定宣告广东彩田印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广东彩田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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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9
    3

    (2020)粤0114民初9382号广州博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松德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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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93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向本院起 当事人- 中山松德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 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博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请求判令 请求判令一立即清偿货款.元 利息暂定元 自年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年月日 从年月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计至起诉之日 利息暂定元 请求判令二对一欠付的上述货款中的.元 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令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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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9382号中山松德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博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松德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清偿原告货款147038.96元及利息暂定5798元(以本金147038.9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计至起诉之日,利息暂定5798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欠付的上述货款中的118943.4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938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吉星村路口旁联系人:彭法官联系方式:020-66831551534553732020-07-2918:09:33:705(2020)粤0114民初9382号广州博控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松德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公告,利息,开庭,联系,判令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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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9
    4

    (2020)粤06民初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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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初1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张晓玲 郭景松 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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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初13号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晓玲、郭景松、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晓玲、郭景松、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208200042.81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13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041177.17元,本息暂合计为人民币209241220.98元;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前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收利息);2.判令被告郭景松、张晓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晓玲、郭景松、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合议庭由审判长卢海,审判员霍娟、刘全志组成,法官助理由史伟担任,书记员由李筱欣担任。如果你方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20年6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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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3
    5

    (2017)粤2072民初5365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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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2民初53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彩田印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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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5365号广东彩田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彩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0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其中60万元的计息起始日从2014年12月1日起,第二笔60万元从2015年1月1日起,第三笔60万元从2015年3月1日起,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广东彩田印务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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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5
    6

    (2016)粤2072民初1428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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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2072民初142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博迈纸业有限公司 洛阳市拓达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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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2072民初1428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洛阳博迈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博迈纸业有限公司、洛阳市拓达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洛阳博迈纸业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123000元,并自2015年2月20日至付清上述货款之日,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0844.5元(暂计算时间自2015年2月20日至2016年11月15日,共计634天),本息合计133844.5元;2.上述债务由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3月1日上午8点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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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6
    7

    (2016)粤2072民初7231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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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2072民初72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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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2072民初7231号,因被告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设备货款836000元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其中368000元从2009年7月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另外468000元从2010年3月1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上述两项利息暂合计为11056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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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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