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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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4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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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4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汪刚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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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刚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刚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汪刚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3690.13元及利息(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汪刚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2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38元,合计3775元,原告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19元,由被告汪刚勇负担34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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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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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49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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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497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永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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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4976号张永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4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永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8498.19元;二、被告张永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上述第一项未履行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按日利率0.04%的标准计付至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张永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四、被告张永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张永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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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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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4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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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4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汪刚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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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刚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刚勇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146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103690.13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为15968(暂算至2020年11月30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200元;以上两项共计:121858.13元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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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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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0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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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0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吕新江 林春霞 马海英 苏吉练 郑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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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6071号马海英、林春霞、苏吉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海英(身份证号652828******1120)、吕新江(身份证号330624******2419)、林春霞(身份证号330226******2408)、郑欣(身份证号331021******0020)、苏吉练(身份证号350524******2032)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57380.73元及利息(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吕新江、林春霞、郑欣、苏吉练对被告马海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0890元,保全费4064元,共计14954元。由原告浙江华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954元,被告马海英负担12000元,被告吕新江、林春霞、郑欣、苏吉练连带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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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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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5)杭江民初字第7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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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71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华重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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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杭江民初字第711号浙江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华重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江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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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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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民初字第13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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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民初字第139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诶比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重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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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良: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诶比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重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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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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