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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百股份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8号14层自编02号位置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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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初23841-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8-10-15 2019-01-08
    2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刘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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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京0112民初4065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
    刘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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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18-08-18 2018-09-02
    3

    谌志虎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8266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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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1民终182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谌志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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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2-30 2016-12-30
    4

    李晓东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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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922民初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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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2016-03-07 2016-08-02
    5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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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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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刘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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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
    刘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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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谌志虎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8266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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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谌志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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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李晓东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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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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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92民初14812号南京市建邺区缘不二艺术创意中心诉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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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92民初1481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南京市建邺区缘不二艺术创意中心 被告-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14812号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本院受理南京市建邺区缘不二艺术创意中心诉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gbhui2013”上使用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11幅美术作品:“有一天,你会长大-1、有一天,你会长大-2、有一天,你会长大-3、有一天,你会长大-4、有一天,你会长大-5、有一天,你会长大-6、有一天,你会长大-7、有一天,你会长大-8、有一天,你会长大-9、有一天,你会长大-10、有一天,你会长大-11”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22000元、因诉讼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0日10时0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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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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