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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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于芹芹、孙振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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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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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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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18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亚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和公司)、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印染公司)、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美公司)、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和公司)、绍兴市柯桥区苏德格勒贸易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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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8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当事人-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 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苏德格勒贸易有限公司 徐美灿 冯彩英 徐卫 蒋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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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00943246)、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380XL)、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4526358K)、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18330472)、绍兴市柯桥区苏德格勒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58332251D)、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82732387Y)、徐美灿(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8****4230)、冯彩英(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6****4246)、徐卫(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4235)、蒋丽丽(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642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亚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和公司)、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印染公司)、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美公司)、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和公司)、绍兴市柯桥区苏德格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德格勒公司)、徐美灿、冯彩英、徐卫、蒋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编号为3301012017002452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49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应扣除被告于2019年9月23日、12月23日支付的利息57176.4元、37297.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编号为33010120180012747、33010120180012680、33010120180014054、3301012018001485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86688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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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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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18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印染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和公司)、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亚公司)、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和公司)、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美公司)、徐美灿、冯彩英、徐卫、蒋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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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8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当事人-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 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 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徐美灿 冯彩英 徐卫 蒋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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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4526358K)、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380XL)、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00943246)、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82732387Y)、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18330472)、徐美灿(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8****4230)、冯彩英(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6****4246)、徐卫(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4235)、蒋丽丽(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642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印染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和公司)、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亚公司)、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和公司)、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美公司)、徐美灿、冯彩英、徐卫、蒋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编号为33010120170027465、33010120170027468、3301012018000560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6313533.9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应扣除被告于2019年9月23日、12月23日支付的利息604660.85元、611379.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柯区房地他项(2016)第018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7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柯环排污权登记(2017)81号排污权抵押登记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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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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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60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分行与被告顾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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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60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当事人- 浙江京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顾晓燕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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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京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顾晓燕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2020)浙0602民初603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顾晓燕归还原告借款661603.67元,支付至2020年5月28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8195.33元,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清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二、判令被告顾晓燕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款项,原告有权以被告顾晓燕坐落于绍兴市丽景华庭7幢011501室抵押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浙江京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4日下午2时20分在第十八法庭(本院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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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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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863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纳美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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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8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当事人-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有限公司 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 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徐美灿 冯彩英 徐卫 蒋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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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4526358K)、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380XL)、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00943246)、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82732387Y)、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18330472)、徐美灿(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8****4230)、冯彩英(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6****4246)、徐卫(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4235)、蒋丽丽(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642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186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6,548,042.98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3,259,328.05元(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合计归还贷款本息49,807,371.03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支付;二、判令被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53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徐美灿、冯彩英、徐卫、蒋丽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原告就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坐落于绍兴柯桥区安昌镇大和仓头(九鼎村),权证号柯区房地他项(2016)第0180号项下抵押房地产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7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原告就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权证号绍柯环排污权登记(2017)81号项下排污权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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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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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883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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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8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当事人-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有限公司 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苏德格勒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徐美灿 冯彩英 徐卫 蒋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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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00943246)、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380XL)、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4526358K)、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18330472)、绍兴市柯桥区苏德格勒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58332251D)、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82732387Y)、徐美灿(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8****4230)、冯彩英(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6****4246)、徐卫(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4235)、蒋丽丽(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642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188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49.2万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209,817.43元(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合计归还贷款本息3,701,817.43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支付;二、判令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853万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922,591.69元(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合计归还贷款本息19,452,591.69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支付;三、判令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866.88万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3,948,501.64元(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合计归还贷款本息72,617,301.64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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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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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185号农行绍兴分行诉被告魏江锋、范美英送达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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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1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魏江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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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魏江锋(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410230857):范美英(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91214468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185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魏江锋归还截至2018年12月10日借款本金185185.78元,并支付违约金640.71元、手续费992.19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约定计算的利息等费用;二、被告范美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任少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红、陈锡鸣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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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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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83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王志刚信用卡纠纷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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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83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王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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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602民初4831号王志刚(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3****355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王志刚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1343.92元,支付截至2017年9月10日止的利息93593.9元、滞纳金11581.05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48元,由被告王志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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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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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83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陈荣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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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83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陈荣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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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602民初4833号陈荣夫(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5****45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陈荣夫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3581.83元,支付截至2017年4月26日止的利息、违约金87729.43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20元,由被告陈荣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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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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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8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王志刚信用卡纠纷案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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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83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王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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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志刚(3390111973****355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4831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王志刚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1343.92元,及截至2017年4月26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88436.76元,2017年4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规定计付,利随本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晓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黎小军、人民陪审员金宝夫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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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1 |
10 |
(2017)浙0602民初48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陈荣夫信用卡纠纷案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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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8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陈荣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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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荣夫(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5****45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483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陈荣夫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3581.83元,及截至2017年4月26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87729.43元,2017年4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规定计付,利随本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7日上午9:15在本院第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晓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黎小军、人民陪审员金宝夫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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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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