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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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淳市管(姜)罚处字〔2018〕33号 |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姜家市场监督管理所 |
当事人淳安千岛湖西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姜粮民宿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九)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无标签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五)、(九)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1、没收12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上缴财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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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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