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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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逊策、深圳市龙华区玉华花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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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042号 | 业主撤销权纠纷 |
上诉人-梁逊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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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10 |
2 |
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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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941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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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12 |
3 |
沈庆忠、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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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44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沈庆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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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1-01 |
4 |
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小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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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8824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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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1-02-04 |
5 |
刘鹤扬与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润唐山庄管理处,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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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80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润唐山庄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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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0-15 |
6 |
深圳市南山区新街口大楼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庄如玲、深圳新街口服饰城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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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78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新街口大楼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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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2-20 |
7 |
深圳市南山区新街口大楼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庄如玲、深圳新街口服饰城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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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7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新街口大楼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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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1-30 |
8 |
梁逊策与深圳市龙华区玉华花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华花园管理处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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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6148号 | 业主撤销权纠纷 |
原告-梁逊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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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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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新街口大楼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卓柔莲、深圳新街口服饰城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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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7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新街口大楼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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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11-30 |
10 |
(2019)粤0304执32571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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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2571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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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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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117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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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1763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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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1763号钟建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建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17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观澜法庭一楼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附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侵吞的物业管理费等共计32019元并从2018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1日的利息为5763.42元,以上合计37782.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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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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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21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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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2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新街口服饰城有限公司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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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21号卓柔莲: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新街口大楼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卓柔莲、深圳新街口服饰城有限公司、第三人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721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陈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转普、追加第三人)、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9时30分在第9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院联系人:陈彩红电话:0755-8660834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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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3 |
(2021)粤03民终157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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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57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新阿具餐饮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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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5751号深圳市新阿具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阿具餐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民终15751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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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4 |
(2020)粤0304民初359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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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9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新阿具餐饮有限公司 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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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5974号之二深圳市新阿具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3597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审第七项判决内容;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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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5 |
(2020)粤03执694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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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9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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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941号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32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9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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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6 |
(2020)粤0304民初3597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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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9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阿具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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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974号深圳市新阿具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本案由审判员郭晶磊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方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张贴人:吴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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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7 |
(2017)粤0304民初47333-2号判决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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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33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 刘鹭 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贾小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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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333-2号贾小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刘鹭、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贾小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304民初47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鹏益花园3号裙楼201-203、301-303房106房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19日物业管理费918069.3元及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其中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每月均以22605.36元为计算基数,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9日以13854.9元为计算基数,每月均自当月11日起开始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就上述被告刘鹭拖欠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费中鹏益花园3号裙楼201-203、301-303房对应物业管理费890701.89元(其中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每月21931.5元,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9日为13441.89元)部分及按照第一判项确定的计算滞纳金的方式计算的,逾期支付本判项前述月份对应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向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贾小俊就上述被告刘鹭拖欠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费中鹏益花园3号裙楼106房对应物业管理费27367.41元(其中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每月673.86元,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9日为413.01元)部分及按照第一判项确定的计算滞纳金的方式计算的,逾期支付本判项前述月份对应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向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19日鹏益花园3号裙楼201-203、301-303房剩余物业管理费1187602.52元及逾期支付剩余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其中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每月剩余应付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均以29242元为计算基数,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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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8 |
(2017)粤0304民初47333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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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3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 刘鹭 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贾小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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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333号刘鹭:本院受理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刘鹭、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贾小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304民初47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鹏益花园3号裙楼201-203、301-303房106房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19日物业管理费918069.3元及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其中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每月均以22605.36元为计算基数,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9日以13854.9元为计算基数,每月均自当月11日起开始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就上述被告刘鹭拖欠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费中鹏益花园3号裙楼201-203、301-303房对应物业管理费890701.89元(其中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每月21931.5元,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9日为13441.89元)部分及按照第一判项确定的计算滞纳金的方式计算的,逾期支付本判项前述月份对应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向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贾小俊就上述被告刘鹭拖欠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费中鹏益花园3号裙楼106房对应物业管理费27367.41元(其中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每月673.86元,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9日为413.01元)部分及按照第一判项确定的计算滞纳金的方式计算的,逾期支付本判项前述月份对应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向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19日鹏益花园3号裙楼201-203、301-303房剩余物业管理费1187602.52元及逾期支付剩余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其中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每月剩余应付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均以29242元为计算基数,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9日的滞纳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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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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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33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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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3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 刘鹭 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贾小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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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333号刘鹭: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刘鹭、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贾小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1、判令被告刘鹭支付原告2008年1月份至2012年9月份201、202、203、301、302、303号商铺物业管理服务费2916890元、管理费滞纳金408365元(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2年9月30日),被告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项合计3325255元;2、判令被告刘鹭支付2008年1月份至2012年9月份201、202、203、301、302、303号商铺本体维修基金157176、本体维修基金滞纳金14584元(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2年9月30日),被告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项合计171760元;3、判令被告刘鹭支付原告2008年1月份至2012年9月份106号商铺物业管理服务费89623元、管理费滞纳金12547元(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2年9月30日),被告贾小俊承担连带责任,本项合计102170元;4、判令被告刘鹭支付原告2008年1月份至2012年9月份106号商铺本体维修基金4830元、本体维修基金滞纳金448元(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2年9月30日),被告贾小俊承担连带责任,本项合计5278元;5、判令被告刘鹭支付2008年1月份至2012年9月份106、201、202、203、301、302、303号商铺水费161920元,电费26250元,排水费59279元,垃圾处理费13172元,滞纳金42702元(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2年9月30日),被告大益置业建筑(深圳)、贾小俊承担连带责任,本项合计303323元;6、判令被告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对第1项、第3项、第5项诉讼请求在30.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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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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