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一稽罚[2019]508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无相应成本费用发票情况下以不申报不纳税并且走逃的方式(开票时名称为:杭州爱呀马呀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共计开具12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总计9034767.74元,税额总计271043.01元,价税总计9305810.75元。2019年2月22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27万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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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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